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具體形式呈多元化發展格局。 “離岸貿易”就是在我國外貿易發展中出現的一種非常特殊的國際貿易方式 ,是“轉口貿易”業務的延伸和發展。
離岸貿易是近二三十年來出現的一種全新的國際貿易形式,是國際轉口貿易業務的延伸和發展。離岸貿易涵蓋了“轉運貿易”與“直接付運”兩種形式。“轉運貿易”是指在聯運提單方式付運貨物,其出貨點與提貨點均在本國(地)以外的地方。“直接付運”是指直接由生產地運到國外客戶那里,無需經由本國(地)轉運的一種貿易方式。由于“轉運貿易”與“直接付運”這兩種具體的貿易方式涉及的貨物,其主要是發揮了金融市場的國際結算功能,對本國(地)的國際貿易統計而言,其與涉及的進出口業務毫無意義,因而被稱為離岸貿易。
例如:我國企業從日本訂購一批貨物賣給澳大利亞商人,貨物由日本的供貨商直接發運給澳大利亞商人,但貨款由澳大利亞商人向我國企業支付,我國企業扣除所得差收入后再向日本的供貨商支付。
目前,國內無論是經濟理論界,抑或實際工作部門,對離岸貿易業務、甚至是對離岸貿易這個詞都相當陌生,迄今尚難找到有關這方面的研究或實踐總結材料。但近年來隨著我國外貿主體結構的變化,一些外貿中小企業和從業人士利用香港或海外離岸公司做離岸貿易已漸成氣候。這種離岸貿易的運作方式是:國外貿易商的買方、賣方根據離岸公司的要求,直接完成貨物的買賣,但貿易結算由離岸公司負責。其具體操作是:A 國商人向離岸公司訂購貨物,離岸公司根據A國商人對所需貨物的要求,向B國商人或廠家訂購,并要求B國商人或廠家將貨物直接發運給A國商人。貨款結算為:A國商人向離岸公司支付貨款,離岸公司扣除價差部分后向B國商人或廠家支付貨款。這種新的國際貿易運作方式不僅便于避免貿易信息剽竊、防止出口外匯被占用、外匯自由劃轉,而且還可以合理避稅、提高出口退稅速度、便于貿易融資。離岸貿易在我國僅僅處于初步萌芽狀態,正是由于其對進出口貿易的推動作用,同時又未違反我國的經濟政策,因而也是國內企業直接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方式,被國內諸多外貿公司所接受。
附錄:
離岸公司動作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