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臺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注冊之商標,其申請人于首次申請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注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于申請注冊同時提出聲明,并于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申請人應于申請日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注冊日以優先權日為準。
1、商標主管機關對于商標注冊之申請,系先指定審查員審查。
2、審查員再依商標審查辦法,先做程序上之審查,即審查申請書之內容及規費文件是否完備,如有錯誤缺漏或文件未完備者,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當程序審查完畢后,再依商標審查準則,進行實體審查,審查商標圖樣是否具備積極要件(具有識別性)及未有消極要件(不得注冊之特別規定,如與他人商標近似等)。
4、審查后,認為合法者,即以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并公告于商標主管機關公報。
5、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后,始予注冊。
6、從接獲商標申請注冊案起,依目前之實務作業,大約需八~十個月才能審查完畢是否核準審定。
7、獲準審定后,將于商標公報公告三個月,是否有人異議。
8、公告滿三個月而無人異議,始予注冊,大約再經過一個半月后始發下商標注冊證。
申請注冊費:US$600
(1) 于兩個星期內提交申請表格
(2) 免費解答一般文書問題
(3) 定期(每個月)跟進注冊進度
領取證明書費用:US$400
注冊證書費用已包含在上述政府征費里
臺灣商標注冊收費總結
查搜費:US$300
申請費:US$600
申領注冊證書費: US$400
總數: US$1300
臺灣商標注冊申請所需時間整個商標注冊手續需時14-22個月
臺灣商標注冊注冊的有效期每個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