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許廳
在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商標,除下述以外,均可取得
商標注冊:
(1)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或服務通用名稱的標志組成的商標。
(2)在其商品或服務上慣用的商標。
(3)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的產
地、銷售地、品質(產品質量)、原材料、功效性能、用途、數量、形狀(包括包裝的形狀)、價格,或生產、使用的方法,或加工生產的季節的標志,或提供服務用的物品、功效性能、用途數量、形狀。價格,或加工生產的季節的標志組成的商標。
日本商標注冊人的資格
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商標這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或財團,不得以其名義享有商標保護權力。日本商標法在第2條中明確規定商標申請人必須是在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將來激活使用商標的人。因此,在商標申請時,必須填寫自己的業務范圍。
對于外國人向日本申請商標注冊,日本主體要采取以下原則:
申請人的所屬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實際上,申請人即使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但是如果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國內由住所或真實有效的營業所的,均被視為“準成員國國民,可以向日本進行商標注冊申請。)
1, 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已簽署有關商標保護雙邊協定;
2, 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有互惠原則。
日本商標申請和注冊
1, 商標這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或居所;(2)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3)制定商品或指定服務及按第6條第2款政令中所規定的商品及服務的分類。
2, 欲取得商標這冊的商標是立體形狀
(包括與文字、圖形、符號或色彩,或他們的組合),構成的商標在欲取得商標注冊時,必須在申請書上載明此意圖。
3, 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中,僅用特許廳長官指定的文字在欲取得商標注冊時,必須在申請書上載明此意圖。
4, 在記載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不分鐘,欲記載欲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邊框色彩相同的部分機,不視為該商標的一部分。但是,能辨明其色彩所包括的范圍,且載明附有與其框色彩相同的表示的部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