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我局積極推行商標注冊電子化。為保障電子化進程的順利推進,我局制定了《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對規定內容做如下說明:
2018年11月26日,集商標電子申請和商標文件電子送達等功能于一體的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全面上線運行。為進一步規范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商標電子申請行為,體現對商標電子申請的特別要求,提高商標電子申請使用率,同時明確行政機關職責,保障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的高效運行,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功能設計,以《商標網上申請暫行規定》為基礎,我局起草制定了《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根據商標電子申請工作的實際需要,我局先后赴杭州、上海、重慶進行調研,召開專利代理機構、企業、法院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共8場,走訪3家電商企業平臺,赴北京法院系統就電子送達制度進行座談。在此基礎上,起草《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并于2019年5月30日至6月28日向各單位、法院系統、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收集到的各方意見共計34條,我局對意見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對明確代表人的含義、規定提交不符合要求電子申請文件或材料的法律后果、明確提交電子申請時間和電子送達時間等意見進行了吸收采納,最終形成《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
在制定思路上,規定的體例和具體內容根據商標法有關數據電文方式提出申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申請及后續程序的各個環節進一步明確商標電子申請的提交要求和提交程序,厘清電子申請與紙件申請的區別,確保電子申請在商標注冊申請及后續程序中的效力,使商標法的規定在實踐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規定共十三條,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和相關概念
我局商標網上服務系統開通的各類商標電子申請業務都適用本規定,且隨著系統的不斷完善和開發,適用范圍也會逐步擴大。商標電子申請是指當事人將商標申請文件以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形式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提出的申請。商標文件電子送達是指我局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以電子文件形式向當事人送達商標文件。(第二、三條)
(二)提交商標電子申請的注意事項
為保證當事人能夠順利使用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提交商標電子申請,規定了當事人在提交申請前需簽訂《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用戶使用協議》,進行用戶注冊,如實填寫用戶信息。當事人可以自行辦理電子申請事宜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第四、五條)
(三)提交商標電子申請的相關要求
當事人以電子形式提交商標申請文件或材料應當遵守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提交時間以商標網上服務系統記錄的接收時間為準,提交內容以我局保存的檔案、數據庫記載為準;電子申請提交后,我局不再接受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后續材料,但是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對應的紙件材料、實物證據等。(第六至九條)
(四)商標電子文件送達的規定
為確定商標文件電子送達的效力,明確了商標文件電子送達日期以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及時登錄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查看;未登錄或者未查看的,不再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第十、十一條)(來源:知識產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