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若想獲取香港證監會牌照,需要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牌照的公司必須是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者在
香港公司注冊處注冊的
海外公司。簡言之,就是先在
香港注冊公司。
香港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負責人稱為“RO”,其主要職責就是對
香港公司金融服務公司開展業務中的風險、職業道德、業務專業性進行把控。不是什么人都有資格任職RO的,如果RO在其職業生涯中發生過職業操守相關問題,那么該個人就不能再次申請取得金融服務牌照。下面我們主要來聊聊RO的資格條件
RO和執行董事
就申請的每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公司需要委任至少兩名RO負責每類活動。若能滿足香港證監會的勝任能力要求,同一名RO可以成為多項受規管活動的RO。例如,若公司申請1,4和9號牌,就這三類業務最少需要委任兩名RO即可,但需確保這兩名RO滿足勝任能力要求且不會因為多重任職而造成角色沖突。
證監會要求在公司的所有RO中,至少要有一名是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董事。僅僅冠以“董事”或“執行董事”的頭銜但并非董事會成員的情況是不足以滿足證監會要求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定義的“執行董事”是董事會成員且參與和監管受規管活動的。執行董事不需要被任命為公司的首席執行官(CEO)。
另一方面,若董事希望進行公司的任何受規管活動,他/她必須要向證監會申請成為RO。董事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是持牌代表(但不包括RO)。
對于公司申請的每一類受規管活動而言,至少需要有一名大牌RO可以時刻監督有關業務。這意味著,若持牌公司有集團公司構架,只需有一名常駐香港的全職“大牌”RO(完全具 備勝任能力且沒有附加條件),另一名RO在主要為同一集團內的其他公司工作的情況下,可以不常駐香港(但需要在一年內來香港從事多于一個月的受規管活動)。
當選RO人選要求
擬定的RO必須符合證監會的適當人選要求:
1、無破產記錄;
2、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在這方面的考量會參考其擬在公司擔任的職位及工作范圍;
3、是否有能力稱職、誠實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及
4、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RO人選核準標準
作為適當人選要求的一部分,擬定的RO需要符合以下的能力準則:
1、學歷/行業資格(會計、工商管理、經濟、金融財務或法律學位,或其他學位 (但須在以上學科的至少兩個課程取得合格成績);有CFA/CPA/CA專業資格的;或者通過HKSI的行業資格考試)
2、相關行業經驗(過去6年中至少有3年的直接行業經驗或(主要針對9號牌RO的申請)“小牌”RO經驗的)
3、管理經驗(至少2年管理經驗且至少有一名下屬)
4、本地監管架構考試(通過相關的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