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離岸架構的作用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將投資目光放在了海外,選擇在海外注冊公司,拓展海外經濟市場,除了投資經濟市場外搭建離岸架構也起到全球配置資產,分散投資風險,規避政策壁壘的重要作用。那么注冊離岸公司搭建離岸架構對投資者來說有哪些優勢呢?
1、為規避風險
以離岸地注冊的公司作為母公司,再以該母公司持有位于世界各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不同目的的公司,可以以其有限責任規避控股者風險或最終受益人風險。不論是投資、貿易或服務,離岸公司以設立和解散程序簡單、備案迅速、保密以及零稅率成為跨國商業組織的最佳選擇。一些低稅率的國家和地區注冊的公司已經成為與離岸公司同時使用并設置合規結構的有力工具,例如BVI、開曼、馬紹爾、塞舌爾等。
2、為順利進行資產所有權的轉移
這種情況多見于境外上市或投資的公司,即所謂“紅籌結構”或“海外投資結構”。對于在美國、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如果該母公司在塞舌爾注冊子公司,則子公司的資產注入和抽離不受母公司所在地的法律約束。
3、為重組海外資產
這種情況常見于進行過海外擴張,但未能合理規劃股權結構的公司。這樣海外資產的結構通過多層BVI的形式梳理完畢,方便今后的股權操作以及分拆上市。而另一方面,所有海外的利潤,都可以作為國內公司的投資收益,而不是經營利潤,從而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海外上市比較常見的架構是:大股東→BVI(A)→開曼→BVI(B)→香港公司/境內公司。
注冊離岸公司的目的
一般說來,內地企業注冊離岸公司的目的有四種:一是準備到境外上市;二是作為投資跳板;三是注冊控股公司,便干資本運作;四是稅務籌劃。
離岸管轄區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稅務寬減。而更為重要的是,離岸管轄區政府規定這些離岸公司擁有信息豁免權,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如股東不愿意,可以不對外披露。
海外離岸公司無外匯管制,資金及盈利自由進出不受限制,而且更容易吸收風險投資,也便于風險資金的安全撤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 、開曼Cayman、百慕大Bermuda這些地區設立公司, 從企業的角度是方便了資本運作。而且,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如美國的銀行、香港的銀行、新加坡的銀行、法國的銀行等。“離岸”公司可以在銀行開立賬號,在業務運作上極其方便。
注冊離岸公司搭建上市架構
民營企業采用的紅籌股方式,就是在國內公司法轄區以外的地方(一般的做法是在中國香港或英屬的三個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維爾京群島)去注冊的一家公司,反過來通過反向收購國內準備上市的主體,把國內的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的企業,變更完之后以在國外注冊的公司為發行申請人。收購資金的來源必須是具有合法性。收購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重要的地方在于下一步上市之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不反對上市承銷函,這是證監會重點考察的。
如果發行人認為股票的流通性是頭等重要的事,他可能會選擇紅籌股發行,如果他認為主要是籌資,改造公司的治理結構,他可能會選擇H股。
在多個避稅地注冊多個“殼”公司,層層交錯的控股關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關聯交易,因此架構越復雜就越安全。但是往往真正的上市公司架構并非如此簡單,實際中很多上市企業的架構會復雜很多。
離岸公司注冊地比較
目前百慕大、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BVI) 是世界上企業注冊數量最多的三大離岸公司注冊地。簡單來給大家說說這三大離岸注冊地注冊公司有什么區別:
1、注冊公司的要求
(1)百慕大:所有海外公司發行或轉讓股份都必須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準,受益人必須向金融局公開身份,與申請書一起提交的所有資料(公司大綱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對外公開,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特別批準;
(2)英屬維爾京群島:組建公司無須經政府批準,但是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注冊登記;
(3)開曼群島:組建公司無須政府批準,但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注冊登記。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代表
(1)百慕大: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兩人,公司可以任命(a)兩名董事,或(b)一名秘書和一名董事,或(c)一名秘書和一名常駐代表,他們必須是常駐于百慕大的個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駐代表,不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還必須任命一名總裁和一名副總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長和一名副董事長;
(2)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沒有任命某一高級管理人員的明確要求,國際商務公司必須有一家特許注冊代理機構;
(3)開曼群島:海外公司至少應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開曼群島居民,允許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須按章程規定配備相應的高級管理人員。
3、股本金
(1)百慕大:公司至少應有12,000美元的發行股本金。不允許無記名股票和無面值股票。股票可以全價發行、差價發行或者零價發行;
(2)英屬維爾京群島:沒有最低限度額定股本金或發行股本金。國際商務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或者無記名股票,不論股票是否有面值。股票必須全價發行,但也可以憑本票或者其它書面償債承諾而發行;
(3)開曼群島:沒有最低限度額定股本金或發行股本金。公司應支付的政府年費根據其額定股本金(最高為50,000美元)支付。允許無記名股票、無面值股票;可以全價發行、差價發行或者零價發行。
4、年度費用和所得
(1)百慕大:海外公司應在成立時和之后的每年1月支付費用(如果成立日在8月31日之后則該年費用減半)。收費標準依據額定股本金數量和股票發行溢價多少計算,最少為1,780美元,最多為27,825美元。公司必須上報年度所得申報表,列出公司主要業務(按有關分類規定),詳述截至8月31日的前一年的公司可估資本;
(2)英屬維爾京群島:要求國際商務公司從成立開始,在每年5月31日或11月30日(根據成立日期在上半年還是下半年決定)向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注冊處交納一筆費用,收費標準依據股本金滑動計算而得:a.股本金等于或少于50,000美元,交納350美元。b.股本金大于50,000美元,交納1,000美元。c.無須填報年度所得申報表;
(3)開曼群島:要求海外公司在成立時及其后的每年一月份交納一筆費用。交費標準根據公司類型和股本金多少計算而定。每年一月份,海外公司必須填報所得申報表。此外,海外公司還要確認其公司大綱沒有改動、公司業務主要在開曼群島境外進行、在開曼群島境內至少舉行一次董事會。
4、稅收政策
(1)百慕大: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對海外公司或其股東征稅。海外公司可以向財政部申請,而且很可能會從百慕大財政部得到承諾,該承諾可以明確,即使百幕大立法今后規定要根據利潤或所得、或根據資產、收益或增值計算征稅,或以房地產或繼承遺產的性質征稅,則2016年3月份以前,該等稅收不適用于海外公司及其經營活動,也不適用于該公司的股票、信用債務以及其它債務,該等稅收只適用于原居住于百慕大、手中握有該公司的股票、信用債務或其它債務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賃或出讓給公司的居民;
(2)英屬維爾京群島:不對國際商務公司或居住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外的公司股東征稅。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對未來不征稅不作擔保和保證;
(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不對海外公司及其股東征稅。海外公司有權從開曼群島政府處得到保證,開曼群島對利潤、所得、收益、增值征稅的立法、以及對房地產和遺產征稅的立法將不適用于海外公司,也不適用于其股份,也不能以預提方式征收。
以上就簡單介紹四點BVI、開曼和百慕大注冊公司的區別,在實際應用中這三大離岸注冊地還有著很多的區別,瑞豐德永就不詳細給大家介紹了,如果想了解更多關于離岸公司注冊的相關要求以及費用等詳細信息,歡迎咨詢瑞豐德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