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在世界
海關組織
(WCO)制定的《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中被定義為:“以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貨物國際流通,并被海關當局認定符合世界海關組織或相應供應鏈安全標準的一方,包括生產商、進口商、出口商、報關行、承運商、理貨人、中間商、口岸和機場、貨站經營者、綜合經營者、倉儲業經營者和分銷商”。
在考慮授予企業AEO資格時,應當首先證明該企業無違反海關法規的紀錄。要求AEO企業:
1. 在海關AEO制度規定的一段時間內無違反國家海關法規的紀錄,否則不予授予AEO企業資格;
2. 如該企業成立時間不足“1”中規定的時間,應當根據其它真實的相關的數據、記錄進行判別;
3. 或其法人代表或投資人具有在“1”中規定的時間段內的可采信的守法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