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公證是設有公證處的,把文書送往公證處進行公證即可,在香港是沒有公證處的,公證是由具備資格的公證律師代為受理,律師會分布于各大律師行。
香港律師公證和內地的公證處公證性質也不同。
香港律師公證:
香港文書送往內地使用為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
送往非大陸使用為香港國際律師公證
香港是沿用英國的公證制度。
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是由中國委托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證人受司法部委托,以個人名義為港人辦理證明文書,除了證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并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托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內地公證:
在內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有別于私人證明,公證書是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作為參考,因此由內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