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半年,低稅國經濟實質法發布最新版本。記者從多位國際稅收人士處獲悉,《維京群島經濟實質實施條例》終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已于近日發布,英屬維京群島(以下簡稱“BVI”)國際稅收管理局作為主管發布機構,對實施條例的詳細內容進行發布。
對比實施條例1.0版和2.0版,終稿確定了現有BVI實體(即2019年1月1日前設立的實體)需要遵從經濟實質要求的首個財年時間,按照規定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
而對于2019年1月1日及之后設立的BVI實體,其需要遵從經濟實質要求時間,為設立之日起的12個月期間。截至目前,已經立法的地區包括巴巴多斯、百慕大、BVI、開曼群島、根西島和馬恩島。
普華永道稅務及商務咨詢團隊負責人吳家裕介紹,隨著BVI實施條例的發布,所有BVI實體應當盡快進行自我評估,以確定企業是否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同時應保留相關的書面文件證明,并確保按時履行相關申報義務。
根據BVI發布的經濟實質法1.0版和2.0版細則,要滿足實質性活動要求,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必須符合以下內容:從事核心收入創造活動;適當地從事主導和控制;產生足額營業費用;具備足夠的實體經營場所;具備足夠且合格的全職員工。
一直以來,由于開曼群島和BVI等地寬松的法律環境,以及沒有外匯管制、稅負低、信息披露要求少、公司注冊程序簡單等優點,跨國企業選擇在此設立控股公司的比例不斷增加。
Wind數據顯示,目前中國香港2377家上市公司中注冊地在開曼群島的為1283家,占比超過54%。此外,根據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伙企業注冊處的資料,2016~2017年期間,中國內地和香港投資組合資產在開曼群島的資產規模增加了66%。
隨著經濟實質法終稿的發布,低稅國的稅務機關會將不符合實質性活動要求的企業信息交換至其直接控股公司、最終控股母公司和最終受益人所在地主管稅務局,這是低稅國紛紛推行經濟實質法的一個主要原因。
早在2009年4月,OECD就把百慕大、BVI、開曼等離岸地認定為避稅港。2017年,歐盟商業稅收行為準則組織評估了包括BVI在內的一系列稅收居民國(地區)的稅收政策。
評估之后,百慕大、BVI、開曼、根西島、澤西島和馬恩島等傳統的離岸地被列入了《稅務目的下歐盟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列表》(俗稱 “黑名單”),該列表要求所列明的司法管轄區解決歐盟商業稅收行為準則組織對“經濟實質”的關注,這些地區被認為是“協助設立以轉移利潤為目的、不反映真實經濟實質活動的離岸架構”。
2018年11月,OECD BEPS包容性框架發布《恢復對不征稅或僅名義征稅的國家應用實質性活動因素》(即“《經濟實質法規》”),要求“不征稅或僅名義征稅的國家”(即“低稅國”)引入“實質性活動要求”的規定,否則這些國家的稅收制度可能被視為“有害稅收實踐”。
隨后,為響應OECD要求,擺脫被列入“黑名單”的風險,BVI和開曼群島等地發布關于實質性活動要求的國內立法。
在普華永道中國國際稅務部合伙人王鵬看來,當前各國立法基礎都遵循了OECD的要求。“主要內容是實施有關實質性活動要求的國內立法。”2019年1月開始,全球反避稅行動加速推進的背后,低稅國相關立法內容也在同步進行。
吳家裕表示,目前BVI、開曼、百慕大等低稅管轄區出臺的經濟實質法,秉承高度相似的立法框架,OECD仍將對相關低稅管轄區經濟實質國內立法的實施及有效性進行持續的觀察。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BVI經濟實質法終稿已經發布,但各管轄區需要遵守的細則,以及落地內容的更新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因此,與此相關的企業需要在這段時間給予更多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