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
信托的特點
離岸信托設立的目的大多出于減免稅收、資產保護、遺產規劃、轉移資產或其他特殊目的等。信托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其法律地位與公司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公司屬于法人主體,可以對外承擔責任,而信托并非法人主體,并不能對外承擔任何責任。
離岸信托通常具備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選擇離岸信托法作為信托適用法
2、選擇離岸地受托人
3、受到境外法庭(其他爭議解決機構)管轄
信托還有有一個特點,就是保留權利越少,信托有效力越高。但是很多客戶還是希望能夠擁有控制權,只是迂回控制還是較為直接的控制。發達國家喜歡運用很多手段曲線控制,中國客戶是喜歡直接控制。
設立離岸信托的作用
離岸信托在稅籌規劃、稅務遞延、
財富傳承、資產保全、隱私保護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
1、稅收遞延
在信托資產沒有分配時,受益人不會根據受益權比例來繳納個人所得稅或是股息紅利稅;只有在分配時,根據屆時的稅籍地來繳納,但也可以通過受益人向信托借款等形式相應降低稅負,則可以到時需要分配時再安排。
2、風險隔離
信托的法定所有權人是信托公司,受益人只享有受益權。
3、財富傳承
防止后代隨意將家族企業股權套現揮霍,防止后代因個人債務問題迫使家族企業股權遭到凍結或債務清償;并且免除傳承時冗長昂貴的跨境法庭遺囑認證,避免股權被凍結;
4、資產保全
股權并非以創始人/委托人的名義持有;可免受創始人/委托人破產/無力償還債務或第三方債權人申索的影響;可避免出現婚姻狀況出現變故時的財產申索;同時可避免公司股份控制權因任何受益人離異而被分拆。
設立離岸信托如何規劃稅收?
1、項目公司/標的公司/SPV屬于哪里的稅務居民企業?
大部分國家/地區稅法規定:在本國/地區境內成立或實際管理機構在本國地區的企業為稅收居民企業。雙邊稅收協定對于稅收居民企業的判斷一般更為嚴格,通常以實際管理與控制機構所在地為判斷標準。稅收居民企業需就境內、外所得在所在國家/地區繳納所得稅。
2、投資東道國與母公司所在國雙邊稅收協定的簽署情況與基本條款如何?
雙邊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雙邊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納事務方面的稅收關系,依照平等原則,通過政府間談判所締結的確定其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稅收協議。雙邊稅收協定是避免雙重征稅的重要手段。
國際稅收協定一般而言優先于國內稅收規定。作用包括但不限于避免或消除國際重復征稅、防止偷漏稅和避稅、國家間劃分稅源等。適用的主體包括個人、公司和其他團體,適用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或與所得稅性質相似的稅種。
3、避免雙重征稅的方式和注意事項?
對于締約國家/地區一方居民從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 雙邊稅收協定通常規定了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一般包括:抵免法、免稅法、扣除法。
離岸
信托設立地選擇
選擇一個合適的離岸屬地,對設立海外信托非常重要,因為離岸屬地的選擇與海外信托設立的目的相關。目前,全球大約有幾十個國家或地區提供不同形式的離岸業務稅收優惠,這些國家或地區都是可以考慮作為的離岸信托設立地點。許多高凈值人士離岸信托偏好設立在
開曼、
BVI、澤西島、根西島等地以及選擇當地的受托機構。
注意,在設立離岸信托時,投資者也需要充分了解相關風險并尋求專業建議,以確保自己的財富安全和長期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