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公司注冊成立后,周年申報表AR1須在由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的最近周年日起計42天內完成,逾期年審,會產生高額罰款:
1、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第二天起計,超過42天但不超過3個月罰款870元港幣,
2、超過3個月但不超過6個月罰款1740元港幣,
3、超過6個月但不超過9個月罰款2610元港幣,
4、超過9個月但不超過12個月罰款3480元港幣;還有可能收到香港法院傳票。
二、如你注冊的香港公司未遵從《公司條例》第109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周年申報表AR1,公司及其每名失責高級人員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失責罰款。《公司條例》附表12條規定,每次失責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00元港幣,或者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港幣700元/日。
三、若不幸收到法院傳票,香港公司董事應先繳交香港注冊處和香港稅局的所有費用和罰款,再按傳票指定時間去香港指定法院聆訊。如香港公司董事不方便出庭聆訊,亦須委派獲正式授權的代表出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宣判罰款,如未在法庭指定日期內繳清罰款,法院可發出財產扣押令或交通逮捕令。如果當法院發出財產扣押令或交通逮捕令的話,會令該公司股東進出香港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香港公司注冊處于2018年1月發布公告,信托及公司服務提供者新許可證制度根據《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條例》將于2018年3月1日生效。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牌照,并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務的業務。任何人如在香港無牌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罪。如果香港公司選擇無持牌經營的機構作為秘書公司,同樣也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