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香港公司注冊處: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將于3月1日生效
香港公司注冊處于2018年1月發布公告,信托及公司服務提供者新許可證制度根據《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條例》將于2018年3月1日生效。詳細公告內容如下:
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
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 引入一個新的發牌制度。在新發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牌照,并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務的業務。任何人如在香港無牌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
法例賦權處長批給、拒絕批給、續批、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及施加或更改牌照條件。獲批給的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有效期一般為三年。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須取得處長的事先批淮,才可讓任何人士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合伙人或董事。如持牌人就過往牌照批給或續期申請所提供的詳情有任何變更,則持牌人須在自變更發生一個月內通知處長。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如擬停止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亦須在擬停止經營該等業務的日期之前,向處長具報停業的意向及擬停業的日期。
過渡性安排
任何人如在 2018 年3 月 1 日(新發牌制度的「生效日期」)之前已在香港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及為此目的而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則該人會自 2018年 3 月 1 日被當作已獲批給牌照(下稱「當作持牌人」)以在香港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
如當作持牌人在該生效日期后的 120 日過渡期內沒有申請牌照,則除非該牌照在較早前已被終止(例如因為當作持牌人停止經營業務), 否則該當作已批給的牌照在過渡期屆滿之時即告失效。如該當作持牌人在過渡期內申請牌照,則該當作已批給的牌照一般在該項申請獲批淮、被拒絕或被撤銷時,即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