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特殊的合同之外,內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簽訂合同,既可以選擇香港法,也可以選擇內地法律,甚至可以選擇第三國法律,一般簽的合同里面雙方會約定依照什么法律,按照約定的來就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當出現經濟糾紛時關于審理和執行問題:
1、香港、澳門地區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人民法院應予缺席判決,不能因為被告不到庭而中止訴訟或者動員原告撤訴。
2、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訴的,如果被告已經提出反訴,或者案件涉及違法犯罪,或者原告超越其處分權限行事,人民法院應不準許原告撤訴。
3、香港、澳門地區的被告被缺席判決敗訴的,如果在內地有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予以合理作價變賣,然后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執行。
變賣財產所得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對不足部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待以后有條件時再恢復執行。變賣財產所得清償全部債務后仍有剩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領取。被執行人在通知后經過三個月不領取的,人民法院應以被執行人的名義將余款存入銀行,待其提取。
4、香港、澳門地區的當事人被判決敗訴的,如果在內地有投資興辦的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或者合作經營企業而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其投資所得的利潤償還債務,一般不宜以其投資清償債務,確實必要的,應商得內地合資方或合作方和有關方面的同意,通過轉讓投資權益的方式進行。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