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內地經濟獲得了跨越式發展,財富快速積累,而境外先進的企業管理理念,以及積極的新榮創新探索,使得離岸公司應用成成績斷拓展,各種目的和形式的離岸金融架構也被開發出來。但離岸公司注冊地,特別是以BVI/開曼群島等熱門離岸公司注冊地相繼實行經濟實質法案,令已有的離岸架構受到嚴峻挑戰。今天,瑞豐德永顧問就為大家介紹,在BVI/開曼群島實行經濟實質法案后,對中國客商設在這些地區的離岸公司有何影響。
依照已有的數據顯示,內地客商在BVI/開曼設立的離岸經濟實體,主要集中在以下用途:
1、離岸架構中的特殊目的公司;
2、境外發債主體;
3、離岸信托的控股平臺;
4、境外上市的主體公司;
5、其他經營活動
而依照經濟實質法的要求,控股、上市的主體公司、信托基金控股平臺都有可能滿足“純粹控股公司”的要求,而獲得較低標準經濟實質的要求,從而大大降低符合經濟實質審查的難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境外上市的主體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承擔了其他活動(如總部業務等),則很可能導致其適用經濟實質審查中“相關活動”的條款,從而強制要求達到經濟實質審查的要求。對此,這類型的公司應該注意檢查自身,是否承擔了公司總部的職責。
另外,對于經營活動中包含“高風險的知識產權業務”的公司,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默認其不具備經濟實質的要求,除非該經濟實體能夠提出有效證據,證明其在開曼群島范圍內雇傭了符合其業務規模的、擁有足夠專業水平的全職員工,并且在開曼群島范圍內擁有能夠存儲、控制、管理、保護該知識產權的專業設備及場所。
而對于離岸信托基金來說,通常信托基金本身并不在BVI/開曼群島的“相關主體”范圍內,而離岸信托架構涉及的BVI/開曼公司通常作為控股實體存在,因此控股平臺實體有機會符合“純粹控股公司”的定義,有可獲得特別優待,只需符合低標準經濟實質的要求即可。
從以上的介紹可以看出,雖然BVI/開曼群島落實了經濟實質法,但出于對自身經濟發展前景的保護,仍從關鍵節點維持了離岸經濟體系的優勢,因此并沒有對現有的離岸公司架構產生重大影響。如果您對注冊離岸公司有任何問題,歡迎您與我們聯系,瑞豐德永顧問必將竭誠為您服務。瑞豐德永顧問專注個人、企業服務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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