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冊的香港公司,除香港上市公司外,備存登記冊的規定,適用于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公司條例》成立及注冊的公司 包括無限公司、股份公司、擔保公司。
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簡稱SCR)。具體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如下:
a.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b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為人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c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在重要控制人備檔(即SCR)資料中需要填寫的信息有:該公司重要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性質等詳細信息。
會隨時查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信息的部門有:公司注冊處、香港海關、香港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稅務局、保險業監管局、廉政公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如果不辦理SCR備檔,一旦被查,將面臨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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