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音的
商標注冊應滿足實質條件,具備顯著性和非功能性:
顯著性是商標保護的靈魂,聲音商標應當與普通商標一樣滿足顯著性要求。《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聲音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是,消費者在一般注意情況下能否從聽覺的角度根據聲音標識實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區分。
對于那些不能實現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的通用性聲音,如普通的鳥鳴狗叫、喇叭聲、爆竹聲等,則不能獲得核準注冊。
二、聲音商標的注冊也要滿足非功能性的要求:
標志的功能性是指該標志的特性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而必不可少的。
例如,普通的atm機在出鈔時會發出“嘩啦啦”的數鈔聲,這種聲音就屬于功能性聲音,因此不能注冊為atm機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