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聲音申請
注冊商標時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以聲音標志申請
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
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
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簡單地理解,就是以聲音申請注冊商標,一定要以某種可見的方式對聲音進行描述。
對于音樂性質的聲音,如一段樂曲,應使用文字加五線譜或簡譜的描述方式;
對于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如獅子吼聲等無法用五線譜或簡譜描述的,應單獨使用文字進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