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稱的構成
名稱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或者 字號+(北京)+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1、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2、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① 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②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二、字號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漢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三、行業
1、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2、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2) 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3) 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3、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 視為企業名 稱中的行政區劃。如:北京***四川火鍋有限公司、北京***韓國燒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鍋”、“韓國燒烤”字詞均視為企業的經營特點。
4、 企業名稱不 應當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四、組織形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資企業法》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其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它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組織形式不得申請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可以申請用“廠”、“店”、“部”、“中心”等作為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廠”、“北京** 商店”、 “北京**技術開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