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承擔債務式、購買式、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
一、什么是企業兼并
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兼并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兼并,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不通過購買方式實行的企業之間的合并,不屬本辦法規范。”
二、我國企業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辦法中規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辦法》規定,企業兼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并方以承擔被兼并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
(二)購買式,即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方企業的資產。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為兼并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四)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它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兼并方式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兩種兼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