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程序。上市公司增發新股,須由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作出相應決議,聘請主承銷商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并制作全套申請文件并提交中國證監會,在發行新股的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方可進行新股發行工作。在此過程中,上市公司還需根據工作進程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增發新股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會作出決定,聘請主承銷商。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將對上市公司有無重大關聯交易、重要財務指標是否正常、資金使用是否恰當、利潤是否達標以及公司經營的風險程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現象等重要事項予以重點關注,并制作《盡職報告》,在《盡職報告》中將對上述事項作出說明。主承銷商在與董事會就新股發行方案取得一致意見后,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二)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就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1、召開董事會,就本次發行方案作出決議,包括發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具體發行方案,募集資金資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項。董事會表決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發行議案報告證券交易所,并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2、此后,召開股東大會,就上述發行議案及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表決、批準。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后,上市公司須在2個工作日內對外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相應服務并出具有關法律文件。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需聘請律師事務所并由其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并由其出具審計報告及對發行人內部控制的評價報告等。這些文件都將作為申請文件的必備內容向中國證監會提交。
(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申請發行新股,并就申請是否獲準發出公告。
上市公司報送的申請文件包括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文件及不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文件兩部分,內容涉及招股文件、主承銷商關于本次增發的文件、律師出具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關于本次增發的申請與授權文件、本次籌集資金運用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等。
不論發行新股的申請是否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上市公司均應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公告。
(五)上市公司公告招股意向書,制作招股說明書。
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招股意向書。需要注意的是,招股意向書應當載明:“本招股意向書的所有內容均構成招股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銷商和上市公司根據投資者的認購意向確定發行價格后,編制招股說明書,公告發行結果,其中注明招股說明書的放置地點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址,供投資者查閱。招股說明書需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協商確定新股發行上市的時間及登記等具體事項。
在增發新股的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后,上市公司即可與證券交易所商定上市時間及登記等具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