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是兼并的一種結果,自然也成為收購行為可以選擇的一種結果。收購人通過對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可以控制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讓目標公司繼續在法律上獨立;也可以將目標公司的各種要素并入收購人,消滅目標公司的法人資格。兼并一定是市場行為,實施兼并的一方要遵守市場準則,按照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設法取得對另一企業的經營管理控制權。合并不一定是市場行為,可以是有代價的,可以是沒有任何代價的。行政性合并大多是沒有任何代價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