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材料,報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
2.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
3.公司董事會依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的公司境外發行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在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實施安排。
4.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應當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分次發行,公司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行新股。
5.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小于十二個月。
6.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可與包銷商在包銷協議中約定,可以在包銷數額之外預留該次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的15%以內,預留部分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
7.公司的信息披露應在招股說明中詳細、全面、真實說明,如經批準進行調整,應重新披露;向境外和境內采用中文和外文披露的文件內容不能互相矛盾,對不同地區披露信息的文件,不得有差異。
8.公司章程中應詳細載明必備條款的具體內容,并對公司的營業期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應對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約束力和可依據公司章程主張權利,提出仲裁或起訴。
9.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權益擁有人,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地或在境外上市的法律規定,將其股份登記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名下。
10.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的更正需要依據司法裁定作出。
11.股東的股票遺失,可依照名冊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規定,證券交易場的規定或其他規定申請補發。
12.召開股東會議的程序。①會議通知應在會議召開之日前45天發出;②提案的提出應列入會議的議程;③有表決權的股份達到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可以召開股東大會,達不到二分之一,公司應以公告形式告知股東,告知后,公司可召開股東大會。
13.對公司高級人員的要求:①誠信勤勉;②遵守公司章程;③忠實履行職務;④維護公司利益。
14.公司年度報告,應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
15.公司向股東支付的股利及其他款項,以人民幣計價并宣布,以外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