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上市是指國內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外投資人發行股票,在海外公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
狹義的海外上市就是國內企業向海外投資者發行股權或附有股權性質的證券,該證券在海外公開的證券交易所流通轉讓。
廣義的海外上市是指國內企業利用自己的名義向境外投資人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并且該證券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
海外上市的特征
對于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來說,海外上市可以有效解決他們的融資問題。并且可以給他們帶來在境內上市所不具備的好處。對最初企業股權轉讓時購買企業股權的持股人來說,一般企業海外上市的價格會高于他們之前的購買價格,因此他們此時出售可以獲利。
海外上市的條件
拿美國的納斯達克上市為例,海外上市的條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先決條件
經營生物化工、生物科技、醫藥、科技〈硬件、軟件、半導體、網絡及通訊設備〉、加盟連鎖等公司,經濟活躍期滿一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長性、高發展潛力者。
2.消極條件
有形資產凈值在美金五百萬元以上,或最近一年稅前凈利在美金七十五萬元以上,或最近三年其中兩年稅前收入在美金七十五萬元以上。
3.積極條件
SEC及NASDR審查通過后,需有300人以上的公眾持股(外國公司,公眾持股要求5000人以上)才能掛牌,所謂的公眾持股依美國證管會手冊(SEC Manual)指出,公眾持股人之持有股數需要在整股以上,而美國的整股即為基本流通單位100股。
海外上市的程序
同樣以美國納斯達克的海外上市程序為例,現介紹如下:
1. 美國輔導券商拜訪準上市公司,進行初、復審,了解該公司產品、財務、業務、經營團隊、營運計劃、 公司歷史、發展潛力及上市題材,是否符合SEC及NASDAQ IPO上市規范及資格審查,并完成簽署上市 輔導契約書。
2. 美國輔導券商進行 DUE DILIGENCE (符合SEC及NASDAQ上市標準之審查清單) ODQ 及 BP 輔導工 作,SEC 登錄會計師復核PRC(ROC) GAAP完成最近三年財簽及再往前兩年之 US GAAP 財報與 MD & A(經營討論與分析)之草稿報告,并擇定SEC登錄合格代表律師。
3. 與律師代表簽署代表合約,律師完成DUE DILIGENCE工作,代表律師準備公開說明書及F1注冊文件。
4. 擇定美國承銷商(投資銀行),簽署承銷契約,SEC 登錄會計師出具 US GAAP 財報、Comfort Letter及 Consent Letter。
5. 美國輔導券商、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共同完成公開說明書及F1注冊文件,完成SEC及NASDR注冊 (Filing)工作。
6. 印制初次公開說明書(Preliminary Prospectus)承銷商Road Show(全球巡回推介)開始,若SEC及NASDR 有詢問意見(Comment),準上市公司及輔導團隊答復SEC及NASDR意見詢問,若無詢問意見(Clearance) 五天內則可接獲NASDR上市生效日(Effective Date)許可(Approval)通知書,并即刻印制正式公開說明書 (Final Prospectus)及IPO股票,在九十天內擇期掛牌(Listing)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