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計劃上市的公司,首要是委任合適的保薦人。保薦人是整個繁復上市過程的統籌者和領導者,為擬上市公司籌備上市事宜,并處理交易所就有關申請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問題;并會就此向公司提供專業財務意見。
另外,保薦人會擔當公司與港交所、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及各專業中介機構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并會準備各有關文件,以及確保公司的重要資料已在招股文件中全面及準確地披露。專業的保薦人亦會確保公司所有董事明白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的責任。
為確保公司的股票獲得投資者支持認購,保薦人會為公司設計股票推銷策略,并組織承銷團。
假如要在主板上市,保薦人必須為香港交易所會員、發行商、商人銀行或交易所接納的其他人士。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中國發行人須于上市后至少1年內繼續聘任其保薦人,或交易所接納的其他財務顧問或專業券商。
至于要在創業板上市,則必須依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及注冊,同時在交易所核準的“創業板保薦人名單”上挑選保薦人。保薦人必須有固定任期,至少涵蓋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2個財政年度。
公司上市過程的另一個主要角色是專業的申請會計師。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的所有會計師報告,均須由具備《專業會計師條例》所規定可獲委任為公司核數師資格的專業會計師編制。該等專業會計師必須獨立于發行人之外。
會計師的職責主要是審核公司的財務紀錄和財務狀況,并根據相關
會計準則及監管指引,編制公司帳目。會計師準備的會計師報告將刊于招股章程內,讓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充分掌握相關資料。
法例又規定,擬上市公司須委任兩名香港律師,分別擔任公司及有關保薦人和承銷商的法律顧問。倘若公司在內地或海外均有業務,亦須委任一名當地律師,提供有關該司法區域的法律意見。
法律顧問須向公司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確保公司遵照各個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并與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就公司須進行的重組事宜緊密合作。
擬上市公司亦須在上市前委任資產評估師,對其物業及其他資產進行估值。資產評估師為公司的土地及物業權益作出的估值報告,須刊載于招股章程內。
至于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主要在股份發售期間負責分銷公司的證券,一般是證券行或交易所參與者,他們須包銷投資者未有認購的股份。
為了提高投資者和公眾人士對公司的興趣,擬上市公司通常會在上市過程中聘用財經公關公司,協助統籌及執行相關的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