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通過相關信息的披露,投資者及社會公眾可以獲取有關信息,從而做出理性的決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類。而涉及收購事項時,往往適用臨時報告制度。之所以收購事項中的法定信息要依法披露,是因為它往往會導致公司股權結構或管理層等的巨大震蕩,從而可能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因此必須依法披露。目前,我國現行的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適用《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滬、深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版)》。
目前,涉及收購行為的信息披露主要有持股預警披露制度與要約收購信息披露制度兩種。前者亦稱“大股東報告義務”,它是指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或達到該比例后持股數量發生一定比例的增減變動時,即應當向上市公司、公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監管部門披露有關情況的義務;而后者既是要約收購信息披露制度,它指收購者公開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以一確定的條件在一定期間內購買占目標公司相當大百分比的股份,從而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國的證券法中規定了強制要約收購制度。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