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管是在中國主板、中小板還是創業板上市,都需要同樣遵守《公司法》和《證券法》,只是在發行、上市及監管的具體法律規則上有所區別,這體現在中國證監會及滬、深交易所對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不同的規則中。主板和中小企業板的發行條件實際是一樣的,只不過中小企業板的企業規模小一點,在深圳證交所上市,而主板是在上海證交所上市。因此,廣義的主板市場也包括中小板。這樣,需要進行對照分析的就是創業板和主板了。具體而言,創業板和主板的不同體現在以下:
一、企業類型不同
成立創業板市場就是想對那些處于成長型的、創業期的、科技含量比較高的中小企業提供一個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的平臺,因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1條開宗明義其立法宗旨之一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雖然《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沒有對自主創新企業、成長性企業、創業企業界定一個明確的范圍,但證監會創業板發審部門負責人已經非正式表示,2009年創業板將側重兩類企業,一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環保節能、現代服務等領域的企業,以及其他領域中成長性特別突出的企業;二是在技術業務模式上創新比較強的企業、行業排名靠前、市場占有率比較高的企業。
主板在擬上市企業的所屬行業及類型方面沒有任何限制,任何企業只要符合規定的標準都可以申請上市。
二、企業規模不同
在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中,主板市場規模最大,中小板次之,而創業板更小。有資料顯示:截止2009年7月30,在上海證交所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共計有856家, 市值達18萬億多。我國的許多超大航母型公司國內上市都選擇在上海證交所。比如,7月29日剛上市的中國建筑(601668)首次公開發行120億股,共募集資金501.6億元,籌資規模為中國股市有史以來第四大,也是2009年以來全球最大的IPO案例。
深圳中小板是2004年5月份開始啟動的,截止到2009年7月30日,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共計有278家,籌集資金達一千多億。
創業板的特點是企業規模小,籌資額也小,以一家企業募集一個億計算,即使一年上市一百家,也就是100多億,還頂不上一個大盤股籌資額大。
三、上市條件不同
1、盈利要求不同
根據證監會2006年5月17日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發行人在主板IPO必須達到的盈利標準是:(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這三個標準必須同時具備。
創業板對發行人的盈利要求相對較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發行人的業績指標: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需要指出的是,這兩項業績指標是選擇性標準,只要二選一即可。
2、股本要求不同
創業板要求發行后總股本不低于3000萬元,而主板要求發行前不少于3000萬元(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發行后最低要求是5000萬元(滬深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3、資產要求不同
與實物資產和資金相比,無形資產價值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和主觀性,為了防止發行人出現資本不實的情況,主板對發行人無形資產的比重作出了限制,要求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而創業板市場主要面向創新性企業,這類企業的利潤來源主要是自主知識產權。如果采取與主板同樣的無形資產比例要求,顯然與創業板的市場定位不符。因此,《創業板首發辦法》僅要求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對無形資產的比例沒有限制。這樣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無形資產最高可以達注冊資本的70%。
4、主營業務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創業板要求發行人應當主營一種業務,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沒有重大變化。
5、對董事及管理層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而創業板的要求是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6、對實際控制人的要求不同
主板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而創業板的要求是2年。另外,創業板還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提出了特別要求,即“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可見,與主板相比,創業板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相對嚴格。
7、募集資金運用不同
主板要求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而創業板的資金運用更為嚴格,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四、 上市報審環節不同——是否需要征求有關政府部門意見
證監會在對主板上市的企業初審時需要征求發行人所在的省級人民政府及國家發改委的意見,征求意見的內容分別為是否同意發行股票、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創業板企業在報審程序上有所簡化,報審前不再要求征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意見,也不再要求征求國家發改委就募集資金投資投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規定。
五、發審委組成人員不同
根據證監會2009年5月13日新修訂的《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監會對主板和創業板分別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其中證監會的人員5名,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其中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主板發審委委員和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是各自獨立的,相互不能兼任。
六、對保薦人的持續督導要求不同
保薦人對主板IPO企業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對于創業板公司的保薦期限,相對于主板作了適當延長。證監會《關于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可見,不管是首次發行還是再融資,創業板保薦人的保薦期間都比主板長,保薦責任也強化了。
七、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創業板在信息披露方面比主板要求更嚴格,具體表現為:1、實行網站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考慮到網站披露的便捷性,監管部門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制定網站為主。2、信息披露更加及時,要求實時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三點三十分后披露臨時報告。3、根據創業企業的特點,對臨時報告的披露標準進行適當的調整,要求也更加嚴格。4、增加創業板市場風險特別提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八、退市制度不同
由于創業板的市場化程度比較高,在退市安排上創業板采取比主板市場更為嚴格的摘牌制度。一旦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上市公司就會被摘牌,這樣可以避免上市公司殼資源的過度炒作,但也加大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在退市標準上,除了主板規定的退市標準外,創業板將新增若干退市標準:1、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凈資產為負;3、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在退市程序上,創業板將針對三種退市情形啟動快速退市程序,縮短退市時間。這些退市情形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和中期報告;凈資產為負;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這意味著創業板并不必然要經過ST、*ST等警示過渡階段,一旦出現較為嚴重的違規情況,將直接摘牌退市。
另外,創業板公司退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樣,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九、投資者準入制度不同
由于創業板公司具有上市條件低、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相應投資者面臨的市場風險就大,所以創業板市場需要事先設定一定的準入要求,要求投資者對創業板的風險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而主板對投資者就沒有這些限制,也沒有準入要求。
十、法律依據不同
主板及中小板的主要法律規定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06年5月17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09年4月14日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2009年4月14日修訂)
截止到2009年8月1日已發布的創業板主要法律法規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2009年5月1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 (2009年10月1日)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09年4月14日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2009年4月14日修訂)
《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2009年7月15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