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備法定條件的,如果在上市后這些條件不再具備,或者公司發生了不利于繼續上市和不宜再在公開的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情況,則需要采取暫停其股票上市、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由于上列情形而被暫停其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有上列第2項、第3項情形之一的,又經查實后果嚴重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就是將其排除出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如果上市公司中有前面所列第1項、第4項情形之一的,在被暫停其股票上市后,在限定的期限內又未能清除所列影響繼續上市情形的,就演變成為不再具備上市的條件,這種情況下就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其上市,也就是退出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在上市公司中,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況,即公司決議解散、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于其上市的股票已失去發行主體,也就是公司已不存在,股票也就隨之消失,因而對于這些雖已上市交易股票的,需要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其上市,退出證券集中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