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公司的賠償責任
高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0條)。
對公司賠償責任的追究機制:派生訴訟
(1) 用盡內部救濟
內部救濟包括:①對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賠償責任,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法院起訴。②對于監事或者其他人(如控股股東、高管近親屬等)公司的賠償責任,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法院起訴。
(2)提起派生訴訟
條件是:前述書面請求遭拒絕;或自收到請求權之日30日內未起訴;或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前述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我國的派生訴訟的特點包括:
① 派生訴訟權在有限公司為單獨股東權;在股份公司為少數股東權,即須持股達一定期間;
② 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訴訟保證金;
③ 在程序上,派生訴訟的原告是起訴股東,被告是責任人,公司可以作為第三人;
④ 在褓上,原告勝訴的,所得訴訟利益應該歸公司享有。
(二)對上市公司股東的賠償責任
依照《證券法》第69條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虛假陳述的,發行人、上市公司的高管要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除非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對股東賠償責任的追究機制:直接訴訟
對這一責任的追究,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責任人的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監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