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公司通常會利用離岸公司所具有的特點,通過跨國收購的方式實現其境外上市進而籌集海外資本的目的。就目前國內方面而言,中小企業必將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新的利潤增長點,然而,不少中小企業卻由于融資障礙而嚴重影響、制約了其生存與發展。目前,國內金融機構在對各種新興企業的融資上存在著許多成文和不成文的限制,而且,由于上市機會不夠均等,中小企業也難以在證券市場上得到資金,致使一些很有前途的企業難于發展,規模普遍較小,市場份額狹小,競爭能力不強。面對國際跨國集團的競爭,單靠自身積累,不能形成規模優勢,難以與之抗衡,沒有融資的積累是低效率的積累,要實現快速超常規發展,企業必須把積累的界限拓寬,去海外上市融資正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種有效途徑。
公司利用離岸公司實現境外上市可通過借殼上市的方式來實現,具體操作方式為:國內的企業先在海外的某個離岸金融中心注冊一家投資公司,通過該離岸公司收購外國某交易所的一家上市公司,再通過該上市公司以外資的身份反過來收購國內企業的股權。在這一系列收購的運作之下,國內企業在掌握控制權的情況下,將其財務報表合并到上市公司中,實現了海外借殼上市融資。
公司還可以通過設立離岸公司造殼上市,即離岸公司不收購已上市公司,而是將離岸公司直接掛牌上市。造殼上市的優點體現以下幾方面:與企業直接在海外掛牌上市相比,造殼上市是以一家境外的未上市公司名義在交易所申請掛牌,這樣就可以避開直接上市中遇到的中國和擬上市地的法律相抵觸的問題,節省上市時間,所以不少國內企業都是先在境外注冊一家公司,然后利用該公司的名義申請掛牌上市的。與企業在境外購買一公司上市相比,企業能夠構造出比較滿意的“殼公司”,上市的成本和風險相對較小,因為造殼上市是有目的地選擇或設立殼公司,然后申請上市,一方面造殼成本比收購上市公司成本低;另一方面殼公司是與國內企業有業務關聯的,除了利用殼公司申請上市外,國內企業還可以借助殼公司拓展境外業務。由于殼公司是在香港、開曼或百慕達等英美法系地區成立,有關法律對股權轉讓,認股權證及公司管理方面的要求,都與國際接軌,這對發起人、股東、管理層均比較有利,亦較受國際投資者認識及接受。境外公司沒有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等概念與限制,故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可在市場流通及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