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的法律特征:
第一,從離岸公司設立的主體資格來看,設立人或投資人具有非當地性。
離岸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于離岸法域之外的投資者的投資。
第二,從離岸公司設立的地理區域來看,離岸公司設立在特定的離岸法域。
離岸法域是世界上的一些國家或地區為了鼓勵外來投資,所設立的一些法律上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這些離岸法域主要有: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庫克群島(C00kIslands),香港地區,愛爾蘭(Ireland)等。
第三,從離岸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來看,是依據離岸法域特定的離岸公司法而設立。
這一法律特征區分了在離岸法域依據當地普通公司法而設立的一般公司與離岸公司。由于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特殊的法律地位,其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與當地普通公司有著天壤之別。所以一般而言,離岸法域會專門就離岸公司的設立、運作等各方面制定特殊的“公司法”或在當地公司法中專辟若干章節加以規定。例如,英屬維爾京群島制定了《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庫克群島制定《庫克群島國際公司法》,開曼群島則以《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范予以規定。
第四,從離岸公司特殊的經營方式來看,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從事經營活動。
境外投資者在離岸法域設立離岸公司的根本目的是進行資本運作,離岸法域所制定的離岸公司法往往給予公司投資者更多的自由空間,這種“自由”的前提是不得損害當地本土的經濟秩序。因此各國離岸公司法紛紛規定,離岸公司不得在注冊地經營,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業合同,那么將被撤銷公司的離岸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