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離岸公司可以被進行如下劃分:
(一)按公司成立方式的不同,可將離岸公司分為新設離岸公司和存續離岸公司。
新設離岸公司即依據離岸公司法要求,在離岸法域注入資本新注冊或將資本注入離岸法域提供的空殼公司而成立的公司。存續離岸公司則是離岸公司設立的一個特例,是指已根據離岸法域之外的法律成立再經離岸法域公司登記官的批準而取得離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二)按投資目的地區不同,可劃分為典型離岸公司和變形離岸公司。
前者投資目的地為非投資者本國也非離岸公司所在國的第三國;后者的投資目的地返回投資者本國,其目的大多在于規避法律對本國企業轉投資的限制或者使其具有外國投資者身份,享受外國投資者待遇。
(三)按公司目的事業不同,可劃分為離岸貿易公司、離岸投資公司、離岸控股公司、離岸金融公司、離岸咨詢公司、離岸雇傭公司等。
(四)按公司設立人的不同,可劃分為個人離岸公司和機構離岸公司。
個人離岸公司的設立人多為高收入階層,設立的目的多在于投資、稅收或移民等方面的考慮,同時離岸公司特殊的信息披露制度也為設立人的隱私提供了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