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章程中必須予以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就會導致整個章程的無效,對于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各國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規定,主要是公司性質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備條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
依據我國公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包括: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
(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