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與“外資企業待遇”最密切相關的兩個政府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和《國家外匯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分別有類似明確規定(以外資占25%為標準)。
3、此外,引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中的措辭:“判斷公司是內資公司還是外資公司,是根據出資來源地原則,與股東的國籍無關”。
4、實踐中在判斷一家返程并購的企業是否按外資企業來管理的問題上,有關政府部門可能有不同的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