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 12 條和第 13 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對符合下面情況的外匯現金或非現金交易的離岸賬戶進行核查:
1、離岸外匯賬戶的支出金額與當日或前一日的現金存款額基本吻合的;
2、將多筆外匯現金分別存入他人外幣儲蓄賬戶;同一賬戶所有人同時收取相應數額的資金;
3、居民個人辦理個人實盤買賣業務時,頻繁轉換幣種,明顯不謀求盈利;
4、非居民個人外匯賬戶頻繁作訂購或兌現大量旅行支票或匯票;
5、居民個人外匯賬戶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后,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或匯票;
6、公司在開立離岸賬戶時多次拒絕向銀行提供有關開戶所需的證明文件或不愿提供一般信息;
7、公司內部外匯資金往來劃轉超出實際業務交易金額;
8、企業結、售匯單證不全,結、售匯金額突然增大,結、售匯頻率加快或者結、售匯金額明顯超過其正常經營水平;
9、公司頻繁和大量發生捐贈、廣告、會展等收匯、結匯及付匯與其業務范圍明顯不符;
10、企業支付的運保費及傭金明顯與其經營業務不符;
11、公司經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幣匯票存款,特別是此類支票及匯票是境外開具與經營情況不符;
12、公司突然還清逾期外匯貸款,而款項來源不明或客戶背景不相符;
13、公司申請以其機構或第三者擁有的資產或信用作為貸款的擔保,而這些資產來源不明或與客戶背景不相符;
14、利用無貿易背景信用證或其他方式在境外融資;
15、公司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不明;
16、金融機構同業往來賬戶,在岸與離岸業務往來賬戶,與境外分支機構往來賬戶收付情況與日常業務金融狀況明顯不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