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公司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頒發的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2、離岸(地區)公司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3、離岸(地區)公司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4、離岸(地區)公司有權簽字人簽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原件)及身份證;
5、與該派出公司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
離岸公司代表處公證流程:
1、準備完全上述文件資料;
2、將文件拿到政府相關代表處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不接受一般個人和團體的申請),或者委托我們全程辦理;
3、辦理完成,拿回所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