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為保護本國公民和法人在國際經濟, 文化, 科技, 體育等領域的交往活動中的正當權益, 對所發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關系(包括財產、貿易、婚姻)等, 都制定有完整的民事關系方面的有關法律, 并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證。當涉外活動需要時, 各國往往要求當事人(個人和法人)提供相關的公證文書(如隸屬關系公證書、營業證明公證書、婚姻公證 書、繼承遺產公證書、國籍公證書等)。這類公證書, 統稱為涉外公證書。
不同的國家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規,很多涉外文件在其辦理國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但若該文件沒有做駐外使館公證就拿到其他沒有加入海牙公約的國家,那么在此國這些文件是不具有法律效用的,其作用等同于廢紙。由于中國還沒有加入取消文書大使館公證認證的《海牙公約》,因此,國外的文書拿到中國使用,就必須先辦理中國駐外使館公證認證,公證之后這些文件才能在中國有效使用。
越來越多的涉外公證事項需要辦理,我國公證機構依法辦理各種涉外公證業務,對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其在境外提供法律證明和保障,促進對外交流與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