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證人都是資深事務律師,大多數都擁有15至20年的事務律師經驗,國際公證人日常的主要工作是編製及驗證供海外使用的文件。而國際公證人的名字必須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國際公證人注冊紀錄冊上注冊,國際公證人在全球受到廣泛的認可。
國際公證人是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 章)委任。國際公證人的主要工作包括擬備、簽立及核證送往海外使用的法律文件。國際公證人擬備、簽立及核證的文件在全球受到廣泛的認可。
國際公證人也是合資格的資深事務律師,執業至少7年。1997年以前,香港國際公證人是由英格蘭坎特布里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委任。回歸后,香港現時已有本土的國際公證人考試及委任制度。自1993 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國際公證人都必需通過考試從而獲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