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資公司(如:香港公司,BVI公司,開曼公司,塞舌爾公司,薩摩亞公司等)到中國國內設立外商投資公司、進行項目投標或者設立內地辦事處等,都需要對外資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公證認證,經我司公證認證的案例多達上千例。
常見的用于大陸的外商投資公證常見的分為兩種:一種是香港公司用于國內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另一種是其他國家設立外資公司用于大陸的中國駐該國大使館認證。
進行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的公證主體是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公證機關或律師事務所。認證主體是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部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若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的,則不需要提供我國使(領)館的認證文件。
身份證明是指投資者所持有的該國有關部門簽發的具有自然人有效身份證明的文件。一般情況下,護照作為國際通行的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證明,在持有人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后,其提交的復印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可以作為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使用,無須公證、認證。對沒有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的外國投資者,其護照不能作為有效“身份證明”,仍應以經公證認證的該國有權部門簽發的文件作為其身份證明。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公證和認證原件,且公證和認證文件內容必須包括投資外方的股東、股比等情況。
(1)外國自然人來華投資的,提交護照原件;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來華投資的,提交永久居住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
(3)臺灣地區自然人來我省投資的,提交臺胞證原件;
(4)華僑來我省投資的,提交護照或定居國的居留證件原件。上述情況不需再辦理公證和認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