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摩亞最初在80年代末引入根據庫克群島法例制定的離岸公司法例,其后不斷改良,務求令有關法例更簡易明確,容易履行,以迎合亞洲市場的需求。有關法例的要點包括:
公司注冊證書除可包括英文公司名稱,還可根據適當規定使用中文( 和其它語言的) 公司名稱;
文件可以任何語言存檔,存盤時須連同英文譯本和正確翻譯之聲明書一并遞交。薩摩亞群島允許國際商業公司同時遞交中英文的公司章程在政府的公司注冊處內,是目前唯一具有此特點的海外注冊地之一。金百利公司將免費提供中文公司章程與細則,令薩摩亞公司更受使用中文的司法管轄區歡迎;
設立的西薩摩西亞公司的標準可發行股本都是美金壹佰萬元,對于大額法定資本的公司并無收取任何附加的政府資本稅費,節省不少開支;而薩摩亞公司的注冊資本額無論多少,其政府年費都不變。
為了吸引更多公司在經濟欠佳時從收費高昂的司法管轄區遷冊到薩摩亞,薩摩亞在一九九八年八月立法,容許以更方便有效的方式進行公司遷冊,使公司遷冊變得更為容易,當局已削減這些公司 (不論法定股本多少) 的年度執照費,并給予特別優惠,遷冊費用僅為一百美元。
法例容許公司可以電子方式存盤文件和保存會計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