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閩境外公司稅制
納閩的境外公司注冊登記是依據馬國1990 年境外公司法(Offshore Companies Act 1990)的規定衍生而出,不但享有稅賦上的優惠,同時也一并享有馬國和各國間所簽定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等相關優惠條款。
納閩境外公司的屬性介于境外所得免稅及特殊稅務策略規劃用途國家,其稅務制度和新加坡境外公司類似,但就稅務整理難易度的層面而言,卻較新加坡公司來得簡易。例如納閩公司將最高繳稅金額定在 2 萬馬幣,新加坡公司則沒有類似清楚的規定。納閩依其境外公司所從事之商業活動制定相關稅制,并將其概分為二種:
一. 境外非商業交易型態 Offshore non-trading activities
即以納閩境外公司從事海外投資控股或馬國海外設廠的非商業活動(non-trading)概屬之, 海外投資并持有股票/有價證券及不動產等也屬此種型態。一般像港商以納閩境外控股公司到大陸投資設廠即屬此類代表。我們亦可簡稱為(固體投資)。此類型商業活動,依納閩的稅務規定是免稅的。
二. 境外商業交易型態Offshore trading activities
定義即以納閩境外公司從事投資控股(固體投資)以外的相關商業活動,亦稱(液體交易),例如在納閩當地聘有人員營運之貿易公司、管理顧問公司、保險及信托公司等相關商業交易活動或用其向國外收取權利金及專利金也屬此類,此時需按下列方式繳稅。
稅制:
1. 以所得凈利課3%之營所稅。
2. 不論利得及營業額之多寡,每年繳交馬幣20,000元(美金5200、港幣4.1萬).
以上二種計算方式,可依本身之稅務狀況自由擇一填表,無論兩者之一為何,最高繳稅金額就是兩萬馬幣為最高金額。 1馬幣=0.27 美金 1馬幣=2.04 港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