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以一個中國居民公司(簡稱中國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設立離岸公司為例,來分析其可能獲得的稅收優勢。英屬維爾京群島屬一般的國際避稅地,其對境外所得和財產等都要征稅,但稅負較輕,對外國經營者也給予較多的稅收優惠。這樣,一個中國公司在該地區注冊成立相關的公司,便可以通過轉讓定價或其他方式,把一部分應稅利潤轉移到該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中國公司在該地區注冊成立的公司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但較常見的有下列三種:
1、開辦各種文件公司,虛構經營活動。例如,中國公司在BVI開設貿易子公司,然后把產品以較低價格銷售給該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把產品以正常價格轉售給另一國買主,而實際上,貨物則從中國公司直接運往買主。或者相反,當中國公司需要從另一國購進貨物時,也可先由子公司按正常的價格從另一國購進,并以較高的價格銷售給中國公司,而貨物則從賣主直接運往中國公司。在這里,子公司進行的只是一種純屬虛構的業務,但通過這種方式,一來二往,卻把原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轉移到避稅地,達到了避稅的目的。
2、虛構專利特有公司。例如,中國公司準備向F國某公司轉讓某項專有技術,規定每年F國公司向中國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100萬美元。已知F國預提所得稅稅率20%,則按正常情況,中國公司每年實際取得的稅后收入80萬美元。但如果中國公司在 BVI設立一個專利特有公司,假設該公司所在國與F國簽有稅收協議,規定彼此適用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5%,則中國公司可把有關的專利權轉由該公司經營。這樣,中國公司每年可獲得稅后收入95萬美元,使中國公司節省預提所得稅15萬美元。另外,根據一般國際慣例,總機構與駐外常設機構之間發生的特許權使用費的支出均不能在稅前列支,以防止彼此之間通過這些費用轉移,實現避稅目的。但如果中國公司通過專利特有公司,把有關的專利權向其駐外常設機構提供,便能繞開國際慣例或各國稅法的約束,駐外常設機構發生的特許權使用費也得以在稅前列支,使利益集團的總體稅負下降。
3、虛設金融機構避稅。由于在避稅地開設的金融機構一般不受當地政府管制,因此,在避稅地設立金融機構,通過這些金融機構或信托投資方式,能幫助高稅地應稅收入流入避稅地。例如,中國公司可以在BVI設立一家信托公司,把一部分機器設備、有價證券等信托給這家公司,又通過契約或合同使受托人按本公司的旨意行事。這樣,所得與財產同所有人分離,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便掛在該信托機構名下,并在其所在地按較低的稅率納稅。
吸引企業設立海外公司,除了實現避稅目的外,還可以有其他的原因,如繞開外匯管制,抽走資本,截留利潤等,這對涉外企業而言,可能吸引力更大。例如,某一中外合資企業在香港注冊一子公司,并由外方投資者管理,主要負責企業原材料購進和產品外銷業務。由于中方投資者難以控制子公司的業務,這樣,外方投資者便可采用高進低出等方式,輕而易舉地把一部分利潤轉移至子公司。雖然子公司取得的收入要依香港稅法繳納所得稅,但轉移出去的稅后利潤一般歸外方投資者所有。這樣,外方投資者不僅截留了合資企業的利潤,而且還變相地抽走了部分注冊資本,獲得較大的稅后利益。企業設立海外離岸公司的這種動機,已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