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資企業審批需要準備的材料:
1.承諾書、辦理人員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2.行政許可申請表(投資方簽字);
3.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文字及經濟部分,由投資方簽字蓋章);
4. (1)若投資外方是公司,需開業證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證明文件(包括投資方股東名單、董事會名單、董事會授權簽字代表的決議)及資信證明(由開戶銀行出具,此文件無須公證)。
(2)若投資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資信證明(由開戶銀行出具,此文件無須公證)。
根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要求,(1)、(2)兩款證明需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僅需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5.房屋、場地租賃協議及產權證明復印件(無產權證需要預售合同復印件、購房發票復印件、預售許可證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關于租賃場所的說明經營范圍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并報送(如衛生、環保等)。
6.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市工商局辦理);
7.董事會人員組成名單復印件(包括姓名、職務、委派方、任期、國籍、身份證件號碼、親筆簽名)、董事人員委派書 (由投資方分別簽字委派)、全體董事身份證件復印件;無董事會則需法定代表人委派書、身份證件復印件;
8.章程中文正式文本(全體投資方簽字);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報商務局審批。
領取批復后,到市技術監督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手續(需名稱核準通知書、批復原件),持企業組織機構代碼通知書、批復原件到區商務局辦理批準證書手續。領取批準證書后,到市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手續。
1、提交復印件和翻譯件的,應當在復印件和翻譯件的內容上注明與原件一致,由申請人或被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提交材料均用A4紙打印,書寫和簽字部分應使用藍黑或黑色墨水。
3、如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均應附中文翻譯件。
4、沒有注明復印件的均要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