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1、營業記錄:須顯示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記錄”。
2、主線業務:須主力經營一項業務而非兩項或多項不相干的業務,不過,涉及主線業務的周邊業務是容許的。
3、聯交所只接受基建公司或在特殊情況下公司的“活躍業務記錄”少于2年。
4、須載列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內達至該目標。
5、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可由申請人本身或其一家或多家附屬公司經營,申請人必須控制有關附屬公司不少于50%的實際經濟權益。
6、至少須于上市那一個財務年度的余下時間極其后整財政年度聘任一名保薦人,該保薦人(留任保薦人)只會擔任顧問的角色。
7、除非在聯交所接納的特殊情況下,否則申請人必須于活躍業務記錄期間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運營;
8、最低市值:股票吳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幣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上市時市值須達600萬港元股票;
9、最低公眾持股量:若公司在上市時的市值不足港幣10億元,則最低公眾持股量須為20%,涉及金額至少須達港元3000萬元,若公司在上市的市值為港幣10億元或以上,則最低公眾持股量須為15%或使公司在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達港幣2億元的較高百分比。上述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在任何時候均須符合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力(權證)已發行權證數量的15%~20%;
10、在上市時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必須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發行股本的35%;
11、于上市時公眾股東至少有100名;
12、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載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是方可上市;
13、申請人只要作出全面披露,即可自行決定其招股機制,然而,在定價時有優惠處理是不容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