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中期報告規定: 上市發行人每年的第三、第六及第九個月必須分別編制季度和半年報告,并于該階段結束后的45天之內發表。并且還規定:除非有關財政年度為期6個月或以下,否則發行人須就每個財政年度的首6個月編制一份中期報告。而且此份中期報告須在該段6個月的期間結束起計3個月內做出公布,并且規定董事會對中期報告的數字須負全責,以確保用于中期報告的數字的會計政策與用于周年賬目的會計政策符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