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商職責:
1、多重性角色:在沒有實施保薦人制度的國家或地區,承銷商既負責股票發行,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
2、商榷重大事宜:與發行人以及其他服務機構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意見。
3、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團:如發行股票數額較大,往往由多個承銷商共同承銷。主承銷商應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
4、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5、向認購人交付股票并清算價款。
6、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
7、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8、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劃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