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基金的概念:
基金是一個為公益、教育、宗教、研究或其他慈善目的通過捐助設立和維持的持有永久性資金的法人實體。它的財產獨立,沒有股東和合伙人。巴拿馬1995年6月12日第25號法——私人基金法規定,私人基金是由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依據基金章程創立的商業組織并將其在巴拿馬公共注冊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依據章程中明示的目的,私人基金初期捐贈不少于10000美金或等值財產。捐贈金額或財產價值可由創立人規定提高。私人基金自基金管理委員會為一個或多個
受益人而管理并可以設定保護人。私人基金償付能力及其在公共注冊處登記的基金章程中規定的捐贈額為最高限額。
私人基金的基本要素是:基金創立人、基金財產、基金管理委員會、收益人和保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