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的主要特質:1、一份申請書可申請25個國家;2、任何人或企業皆可申請;3、可使用歐盟所指定之11個語言中之任一語言提出申請:丹麥文、荷蘭文、英文、芬蘭文、法文、德文、希臘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僅有5中語言: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語言提出申請,則需加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