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免責與賠償:
1、百慕大:根據百慕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與任何高級管理人員之間達成的協議或安排可以免除或者賠償公司官員因疏忽、過錯、違約或違反信托責任而產生的責任或者損失。但不包括欺詐和不忠行為。
2、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綱或章程,管理公司業務而產生的個人責任。但如果他們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誠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賠償他們遭受的損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為時違法的,則公司也可對他們進行賠償。
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公司法并未限定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賠償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規定了應由開曼群島法院裁定某些賠償條款是否違反公共政策(例如賠償因犯罪、不忠、惡意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