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的上市結構:
BVI注冊公司要求簡單,只需要一名股東和一名董事(可由同一人兼任),兩天就可以注冊下來,然而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區接受上市。而在百慕大、開曼群島注冊的公司可以在香港及許多其他地區申請掛牌上市。在國內產業和開曼公司中間加一家BVI上市公司,在重組過程中,BVI公司作為外商投資收購國內企業的主體,控股國內企業,而開曼公司又百分百擁有BVI公司的股權。如日后上市公司每年有新設業務,可在開曼公司下另設BVI公司,使從事不同業務的公司間彼此獨立,不會彼此牽累。而且,BVI公司的稅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質檢單額股權是可以完全免稅的。在多個避稅地注冊多個“殼”公司,層層交錯的控股關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關聯交易,甚至把不良資產注入新公司,因此架構月復雜就越安全。但是往往真正的上市公司架構并非如此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