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稅務:
地方稅務機關將市外企業代表處大致劃分成五類并分別按不同的方式實施稅務管理:
1、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資訊服務性業務的代表處機構,按帳據實申報納稅;
2、從事各項代理、代理貿易(包括兼營自營貿易)、廣告、旅游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征稅;
3、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的為其集團內公司提供各項服務活動的代表機構、銀行金融等機構設立兼營的投資咨詢或其他咨詢服務的代表機構、運輸企業設立的就運輸各環節為客戶提供服務代表機構等按實際取得的收入征稅;
4、僅為其總機構的產品生產制造以及銷售該自產產品、自營貿易業務,在中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不予征稅;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性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從事非應稅勞務的代表機構免于征稅。